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二節 申報金融機構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管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