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7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五節 應申報帳戶 第27條 本辦法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按下列各款依序判定: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之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二、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者。三、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控制權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