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按下列各款依序判定: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之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者。
三、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
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