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既有帳戶,包括既有個人帳戶或既有實體帳戶,指申報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管理由個人或實體持有之金融帳戶。
本辦法所稱新帳戶,包括新個人帳戶或新實體帳戶,指申報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個人或實體持有之金融帳戶。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屬既有帳戶:
一、帳戶持有人於相同申報金融機構或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持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之金融帳戶。
二、申報金融機構及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於執行第四十七條盡職審查特別規定及第四十九條計算帳戶餘額或價值時,將前款金融帳戶與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前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視為單一帳戶。
三、申報金融機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第一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執行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時,得依其就第一款金融帳戶已執行之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結果認定。
四、申報金融機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第一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在帳戶開立時,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規定,無須新增或補充客戶資訊。
本辦法所稱較低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一百萬美元。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總餘額或價值逾一百萬美元。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本辦法所稱金融帳戶,指由金融機構管理之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第二十三條所定被排除帳戶…
- 第17條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管理之下列帳戶: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
- 第18條本辦法所稱保管帳戶,指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之帳戶。但不包括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
- 第19條本辦法所稱權益,指對實體享有之權益。如屬合夥之金融機構,指合夥資本或利潤權益;如屬信託之金融機構,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
- 第20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契約,指保險人在有關死亡、罹病、意外、責任或財產風險之特定事故發生時,給付約定金額之契約。但不包括年金保險…
- 第21條本辦法所稱現金價值,指要保人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有權收取之金額或得以契約借款之金額,兩者從高認定。但不包括下列應付金額:一、…
- 第23條本辦法所稱被排除帳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符合下列條件之退休金或養老金帳戶:(一)受法令規範之個人退休金帳戶,或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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