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辦法所稱權益,指對實體享有之權益。如屬合夥之金融機構,指合夥資本或利潤權益;如屬信託之金融機構,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全部或部分信託權益,或其他行使最終實質控制權之自然人持有之信託權益。有權自信託直接或間接享有強制分配或任意分配信託利益之人,視為該信託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