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僅於客戶繳款超過信用卡應繳餘額未立即退回溢繳款而收受存款,且至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避免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或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時於六十日內完成退款。
該等溢繳款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且不含爭議款餘額。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4條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三節 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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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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