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用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