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俸給 第16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