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2條 法規: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