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債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共債務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二、對地方政府債務之監督及考核,並定期綜計彙編公布各級政府債務資訊。三、中央公債與國庫券之規劃、發行、宣導、管理及年度預算籌編。四、中央政府中長期與短期債務之規劃及舉借。五、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與地方建設基金之管理及運作。六、債務還本付息及手續費之核撥,債務備用票及樣張、暗記之保管。七、付訖債票之核結、抽查及銷燬。八、逾期債票、債票遺失及大陸時期舊債清償案件之處理。九、其他有關債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