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