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