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