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