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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2條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三、國有財產之處分。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五、國有財產之估價。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2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4條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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