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四、國有…
- 第3條本局設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 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10條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11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12條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三、其他經…
- 第13條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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