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