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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