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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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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