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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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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