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各地區辦事處,…
- 第3條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 第4條一等辦事處設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二等辦事處設接管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
- 第5條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 第6條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
- 第7條二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
- 第8條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
- 第9條各地區辦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
- 第10條各地區辦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
- 第11條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12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13條各地區辦事處及其分處之辦事細則,由各地區辦事處擬訂,報請國有財產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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