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二、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
- 第3條本中心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6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
- 第7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人事室所需工…
- 第8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
- 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10條本中心對外公文,得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由本中心行文: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