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各機構人員之任用,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董(理)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協理、副局長,由本部遴選核定。其餘人員,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得由各機構視需要派用或聘僱,其比例由各機構定之。但隨業務狀況調整之聘僱人員,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