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第7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