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4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4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