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1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第32-1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