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