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0條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