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