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6條 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時,已逾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