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