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出席、請假及缺席委員姓名。六、列席人員姓名。七、記錄人員姓名。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