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編製之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包含各年度融資方式、舉借期程、年期、金額、利率及資金用途等。二、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包含營運所得資金或指撥特定償債財源之項目、收入期程及金額等。三、自償性債務之償還規劃:包含各年度償債項目、償債期程、金額及償債財源等,並應就該償債計畫可行性自行評估,敘明評估方法及認定原因。四、其他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