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法規: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研究費、必要之膳宿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前項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