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