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