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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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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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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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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會應辦事務,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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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房屋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契稅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一、行政機關代表:(一)直轄市: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財政(…
第4條
本會開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三年一次,其日期由召集人決定之,臨時會以委員五人聯署,請經召集人認可時召集之。前項臨時…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
第6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一、關於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評定事項。二、關於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之評定事項。
第7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評定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
第8條
本會委員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研究費、必要之膳宿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前項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由直轄市、縣(市)地…
第10條
本會應辦事務,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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