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7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7條 興建住宅社區所需之配合事項,得於公告招標時,列入招標條件,並預估所需費用計入工程總價,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