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7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7條 主管機關與得標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興建住宅所生之爭議,得約定依仲裁法之規定進行仲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