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7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家屬生活維持費:一、已歸來,經依法令規定回役、復職、退伍、免職者: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者:自發布傷亡通報令之次月起停發。三、中途變節者:自查證屬實之次月起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