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三章 祠祀、紀念 第20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