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三章 祠祀、紀念 第19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