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6條 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參與標售、讓售申請者,不適用本辦法價售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