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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目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5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5條
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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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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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二…
第3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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