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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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