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