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6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