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3條 前條人員在服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之退伍檢定及因病、傷、身心障礙不堪服役之除役檢定,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依附件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辦理。國軍醫院辦理前項之檢定,應依標準表規定,簽註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但遇有標準表規定外之疾病,則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