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一、陸海空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二、派赴特區工作人員,經依法審定初(敘)任軍官或士官,並存記有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