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6條 法規: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6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